114年度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劉洋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玉王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
聲請人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法院管轄之
非訟事件,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
適用本法之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費用。
非訟事件法第1條、第13條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件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性質上屬
非訟事件,相對人請求執行之
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112年度補字第2261號裁定核定為2,500萬元,自應依
前揭非訟事件法規定,徵收聲請費用3,000元。玆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裁定
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