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字第66號
聲 請 人 慧博國際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李信荃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
相對人因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業經另行具狀起訴,本件執行事件
查封的財產一但
拍賣,難以
回復原狀,為此聲請人願供
擔保,請准就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5768號
強制執行事件,於上述債務人
異議之訴是件判決確定停止執行。
二、
按提起異議之訴,法院認為有必要情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固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但是否有必要情形,自應由法院依自由意思認定之。
㈠
聲請人請求停止執行之114年度司執字第25768號執行事件強制執行程序,該執行事件請求之債權金額為本金104,944元,加計民國(下同)102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共165,287元(利息計算至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止約11.5年,104944x0.05x11.5=60343,元以下四捨五入),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執行卷宗審核無誤,並有本院114年度聲字第66號裁定可稽。 ㈡就雙方間債務人異議之訴(本院114年度勞簡專調字第10號),經本院進行勞動調解後,雙方已經調解成立,並約定:「一、聲請人願給付相對人新臺幣( 下同) 120,287元,於114 年5月31日前給付完畢。其給付方法為: 戶名:李信荃、華南銀行新莊分行、帳號:163200******)二、相對人同意撤回桃園地院114 年司執助字第1111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新北地院114 年度司執字第25768 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四、
兩造同意就相對人任職聲請人
期間因勞動契約關係所衍生之民事等權利均拋棄,雙方確認已經結清完畢,亦不得再對他方為民刑事、行政等其他主張、請求、
申訴、檢舉。」,此有調解筆錄可稽。
㈢雙方既然已經調解成立,聲請人同意於114年5月31日前給付120,287元完畢,相對人也同意撤回桃園地院114年司執助字第1111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及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5768 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件即無裁定停止執行之必要。故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