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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聲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停止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8號
聲  請  人  華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惠  


相  對  人  榮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丁輝  
上列當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關於「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判決如有寫、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於裁定准用之
二、經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趙悅伶
                   法 官 劉婉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佩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