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002號
原 告 李素慧
被 告 統揚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被 告 張瀞譽
李建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為:請求確認
被告於民國113年12月1日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之調漲管理費決議無效。核其聲明性質上仍屬有關財產權之訴訟,
惟就訴訟標的所受利益,無客觀交易價額得以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能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