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008號
原 告 楊孟章
被 告 阿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變更股東名簿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
被告應將股東名簿內
所載股東張素禎(誤載為貞)所有1,080,000股之股份及股東潘素雲所有之1,000,000股股份變更登記為原告所有,並將原告之姓名及
住所記載於被告之股東名簿。依
上開規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原告請求變更股東名簿之股票利益核定之,而原告請求被告變更之股份,每股面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有其與張素禎、潘素雲之民國114年2月16日股權
買賣契約書
可參,以此計算請求變更上開股份之價值為20,800,000元【計算式:(1,080,000股+1,000,000股)×10,000元 =20,80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0,8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3,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