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009號
聲 請 人 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工程處北部施工處間請求變換
提存物事件,
聲請人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3款之規定,聲請變換提存物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