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0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元素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兼
被 告 毛重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8,571元【計算式:本金619,726元+利息8,845元=628,57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