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028號
原 告 泰熙爾札娜有限公司
被 告 壬瑞股份有限公司
兼
被 告 盈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少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東常會會議紀
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亦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應給付民國114年2月15日壬瑞股份有限公司召集股東常會之會議紀錄,
核屬因財產權涉訟,又未具交易價額,亦無其他證據足以認定原告因
本件訴訟如受勝訴判決所得之客觀上利益為何,
堪認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依庭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