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036號
聲 請 人 上揚銘板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宣告破產事件,
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
非訟事件程序費用。
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
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次按
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項、第15條、第17條原定數額,加徵10分之5,民國113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甚明。又破產屬非訟事件,應以構成
破產財團之價額計徵費用【司法院81年10月13日(81)廳民一字第16977號函
可資參照】。查依聲請人之財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6萬1,779元,
業據其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在卷
可稽(見聲證4),
揆諸上開規定,
本件應徵聲請費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朱慧真
法 官 劉婉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