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陳順發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福和旺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解任
清算人事件,
聲請人於聲請時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係因
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李昭融
法 官 劉婉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