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099號
原 告 騏琿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被 告 歐金獅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0萬元,及自被告交付予原告應兌現支票民國112年8月31日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依上說明,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543萬137元(本金5,000,000元加計112年9月1日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5月21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430,1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5,1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