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11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前
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2,126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9,8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300元(計算式:9,800-500=9,3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附表:(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