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補字第 1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1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楊佳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前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2,126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300元(計算式:9,800-500=9,3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俞瑄
附表:(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起訴前一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本金
63,694元
1
利息
63,694元
113年8月10日
113年11月11日
(94/365)
12.64%
2,073.39元
2
違約金
63,694元
113年9月11日
113年11月11日
(62/365)
1.264%
136.76元
小計
2,210.15元
本金
798,514元
1
利息
798,514元
113年8月10日
113年11月11日
(94/365)
12.64%
25,993.49元
2
違約金
798,514元
113年9月11日
113年11月11日
(62/365)
1.264%
1,714.46元
小計
27,707.95元
合計
892,12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