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130號
原 告 統一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包沐琳即包玉珠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4,544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0,3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8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並以
繕本直接通知
他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鄧雅心
法 官 蘇子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