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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補字第 1143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43號 原 告 林花麗
被 告 新北市中和地區農會
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 當事人間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分配表 異議之訴, 債務人為原告時,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致 被告即 債權人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為標準,計算其 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 97年度台抗字第652號民事裁定要旨參照)。查原告民國114年9月5日具狀變更訴之聲明:㈠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04306號強制執行事件民國114年3月26日所製作之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其中被告新北市中和區農會於次序8所受分配之利息債權、違約金債權應予剔除,並更正被告新北市中和區農會次序8所受分配之債權原本為新臺幣(下同)531萬8,976元。㈡系爭分配表其中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於次序6所受分配之鑑價費,於次序7所受分配之測量費,於次序9所受分配之利息債權應予剔除,並更正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次序9所受分配之債權原本為214萬1,892元。㈢系爭分配表其中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次序11所受分配之執行費應予剔除,並更正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次序12所受分配之債權原本為37萬4,475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85萬3,302元【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4,9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依庭 如不服本裁定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附表 | | | | | | | | 531萬8,976元(原告主張剔除利息、違約金,並更正本金債權) | | | | | | | | | | | | | | | 214萬1,892元 (原告主張剔除利息,並更正本金債權)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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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