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149號
原 告 敦謙國際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雀客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被 告 九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會承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1,200元(計算式:聲明第一項30,000元+聲明第二項1,021,200元=1,051,2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9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