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150號
原 告 李筠嘉
被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86萬6,364元(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3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葉靜芳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