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158號
原 告 浩漢產品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洛克火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報酬事件,前經原告
聲請對
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1萬785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依上說明,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61萬785元(不併計起訴後之法定
遲延利息),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8,260元,已據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