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173號
原 告 百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海銳工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且未提出
系爭房屋之鑑價報告或交易市價,是本院
參酌原告主張合理租金為每月租金為新臺幣(下同)12萬6,000元,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以月租金之120倍反推租賃物價格為1,512萬元,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1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3,5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