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193號
原 告 津亞有限公司
被 告 好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
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093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故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萬2,230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8,3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890元。
二、提出具完整
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
準備書狀一件,並應將
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