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194號
原 告 挪威商NORWELL AS
被 告 西杰士有限公司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訟訴標的價額為美金49,111.05元,依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14年4月15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兌換新臺幣現金賣出匯率32.77元計算,為新臺幣1,609,369元(計算式:美金49,111.05元×32.7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1,609,369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20,3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