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206號
原 告 源祥測量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被 告 弘展基礎工程專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98,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