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211號
原 告 許天祥
被 告 余枝源
益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請求
被告給付美金29萬元及利息,依其遞狀提起
本件訴訟時(即民國114年6月13日)之臺灣銀行牌告美金兌換新臺幣之現金賣出匯率29.91計算,核定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7萬3,900元(計算式:29萬元×29.91=867萬3,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3,0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