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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補字第 12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52號
原      告  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寅夫  
被      告  TA Electronics Co., Ltd



法定代理人  Sung min Cho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萬6,332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第77條之2第1項、第2項「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訴之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67萬7,923.7元,及自附表一所示金額各自遲延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10萬2,655.47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以請求本金加計至起訴前1日止之利息為計算,又本件起訴時(即民國114年6月16日)之美金現金賣出匯率為新臺幣29.77元兌1美元,此有臺灣銀行歷史匯率收盤價查詢結果列印附卷可查,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38萬5,682元(計算式如附表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萬6,332元依首揭規定,命原告限期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如主文,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附表一
編號
本金(美元)
本金(新臺幣)
本金(四捨五入至整數位)
1
47,984.44 
1,428,496.78 
1,428,497 
2
38,466.56 
1,145,149.49 

3
77,370.24 
2,303,312.04 

4
95,729.28 
2,849,860.67 

5
22,293.12 
663,666.18 

6
25,790.08 
767,770.68 

7
14,962.56 
445,435.41 

8
437.92 
13,036.88 

(2-8)小計
275,049.76 
8,188,231.36 
8,188,231 
9
81,579.42 
2,428,619.33 

10
35,504.00 
1,056,954.08 

11
2,149.00 
63,975.73 

12
38,161.60 
1,136,070.83 

13
373.80 
11,128.03 

(9-13)小計
157,767.82 
4,696,748.00 
4,696,748 
14
49,294.60 
1,467,500.24 

15
21,402.88 
637,163.74 

16
7,130.60 
212,277.96 

17
15,033.54 
447,548.49 

18
52,780.26 
1,571,268.34 

19
51,479.80 
1,532,553.65 

(14-19)小計
197,121.68 
5,868,312.41 
5,868,312 

附表二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第1項聲明(請求金額2,018萬1,789元)
1
利息
142萬8,497元
114年3月1日
114年6月15日
(107/365)
5%
2萬938.24元
2
利息
818萬8,231元
114年4月1日
114年6月15日
(76/365)
5%
8萬5,247.34元
3
利息
469萬6,748元
114年5月1日
114年6月15日
(46/365)
5%
2萬9,595.95元
4
利息
586萬8,312元
114年6月1日
114年6月15日
(15/365)
5%
1萬2,058.18元
小計
14萬7,839.71元
第2項聲明(請求金額305萬6,053元)
1







小計

合計
2,338萬5,682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