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265號
原 告 方興企業有限公司
被 告 漢唐集成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7萬2,51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6,4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