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30號
原 告 吳成第 住○○市○○○路0段00巷0號6樓之1
被 告 賴景鴻
被 告 景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高毓謙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7萬44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5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