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309號
原 告 美鹿科技有限公司
被 告 台灣太赫茲健康產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6,653元(計算式:8,391元+648,262元+360,000=1,016,65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4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