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332號
原 告 中國工商私募股權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鄧世賢
鄧孝天
鄧孝先
劉惠華
鄧孝回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故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於民國114年5月14日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而視為起訴,有支付命令
聲請狀可稽,並請求被告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80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後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依
前揭規定,原告附帶請求起訴後之利息,不併算其價額,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0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萬6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萬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