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344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
相 對 人 均昇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為
相對人均昇實業有限公司聲請選派
清算人事件,
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係因
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