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380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王美文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至原告起訴即114年7月2日時,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5萬71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