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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補字第 14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信託財產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17號
原      告  李彥蓉(原名:李婇茗)



被      告  林仁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託財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訴之聲明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除編號2、3以外之不動產(下稱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為原告所有。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之結果,系爭房地同路段相近建物型態、屋齡、用途之房地交易單價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95,592元,以此為系爭房地交易價額計算基準應為合理,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9,919,968元【計算式:(1,490㎡+21.6㎡+21.6㎡+21.6㎡+21.6㎡+21.6㎡+27㎡+27㎡+24.75㎡+24.75㎡)×195,592元/㎡×30/200=49,919,96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9,7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魏浚庭
附表:                                   
編號
類型
項目
總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0
房屋及土地
新北市○○區○○路000號3樓(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坐落同地段356、357、358、359、360地號土地)
1,490
200分之30
0
房屋及土地
新北市○○區○○路000○0號3樓(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暨坐落同地段360地號土地)
21.60
200分之30
0
房屋及土地
新北市○○區○○路000○0號3樓(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暨坐落同地段360地號土地)
21.60
200分之30
0
房屋及土地
新北市○○區○○路000○0號3樓(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暨坐落同地段360地號土地)
21.60
200分之30
0
房屋及土地
新北市○○區○○路000○0號3樓(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暨坐落同地段360地號土地)
21.60
200分之30
0
房屋及土地
新北市○○區○○路000○0號3樓(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暨坐落同地段360地號土地)
21.60
200分之30
0
房屋及土地
新北市○○區○○路000○0號3樓(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暨坐落同地段356、357、360地號土地)
21.60
200分之30
0
房屋及土地
新北市○○區○○路000○0號3樓(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暨坐落同地段356、357、360地號土地)
21.60
200分之30
0
房屋及土地
新北市○○區○○路000○0號3樓(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暨坐落同地段356地號土地)
27
200分之30
00
房屋及土地
新北市○○區○○路000○0號3樓(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暨坐落同地段356地號土地)
27
200分之30
00
房屋及土地
新北市○○區○○路000○00號3樓(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暨坐落同地段356地號土地)
24.75
200分之30
00
房屋及土地
新北市○○區○○路000○00號3樓(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暨坐落同地段356地號土地)
24.75
200分之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