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445號
被 告 滙聚智能販賣機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請求
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21,778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31日起
按月給付30,90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778,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