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45號
原 告 鄭芝雅
上列原告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到院,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補正記載完整
被告姓名、
住居所地址、具體、明確一定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
訴之聲明)及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之民事
起訴狀,並依
被告人數附書狀
繕本。
二、查報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暨按訴訟標的價額補正繳納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