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516號
原 告 彰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李維恩律師
被 告 麒田營造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羅淑玲
被 告 陳建祥及陳建祥建築師事務所
力榮興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權敏珍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9萬4,05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萬7,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