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539號
原 告 國防部
被 告 翔宇系統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2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至原告請求起訴後利息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數額,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