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55號
被 告 鴻昌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託運費用等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萬6,250元,應繳
裁判費9,8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應提出
準備書狀,
暨逕將其
繕本送達
他造,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