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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補字第 15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55號
原 告 鼎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羅家康
被 告 圓山芳鄰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辰穎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萬2,1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8,3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
以上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冠志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