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59號
原 告 黃冠傑
被 告 游曜瑋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8萬元(起訴後之利息、
督促程序費用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萬9,51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9,012元。㈡提出
準備書狀及
繕本各一份。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