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630號
聲 請 人 張豐富
張登州
張莉玲
上列
聲請人為
相對人山億塗料實業有限公司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係屬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又相對人公司之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此有公司登記事項卡在卷
可稽,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收聲請費1,500元,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仍不預納,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