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643號
原 告 音訊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蔡玉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司印鑑章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係請求
被告返還原告公司印鑑章,其訴訟標的
非屬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
核屬財產權涉訟,
惟原告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計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故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