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718號
原 告 良端工程有限公司
被 告 欣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
本件原告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聲明
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7,674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5,07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572元(計算式:15,072元-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