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733號
原 告 星昶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方翠霞
上列原告曾
聲請對
被告方翠霞核發
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800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7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8萬5,116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後,尚應補繳18萬4,6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依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