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744號
原 告 李宏達
上列原告與
被告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提出
租賃契約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補正具體、明確一定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查報上開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補正繳納裁判費,暨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其附屬文件(包含原告向本院所提出之「所有」證據資料影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1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
乃起訴必備之程式。又所謂訴訟標的,係指定私權所主張或不認之
法律關係,欲法院對之加以裁判者而言。至所謂
法律關係,乃法律所定為權利主體之人,對於人或物所生之權利義務關係(最高法院61年度台再字第186號判決意旨
參照)。所謂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則為請求判決之結論,即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並為將來執以
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再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另按原告之訴,若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亦有所明定。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原告提出之民事起訴狀未記載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未載明
訴之聲明(即被告應對原告為何種或多少金額之給付、行為或不行為,均應具體表明請求之內容)、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暨未依被告人數提出民事起訴狀繕本及其附屬文件,致本院無從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亦無法送達訴訟文書,不合民事訴訟法第244條所定之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筱琪
法 官 古秋菊
法 官 劉婉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