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780號
原 告 美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曾淇郁律師
被 告 陳麗萍即瀚憶實業社
己悅美學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被 告 邱勳謙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翠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