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792號
聲 請 人 太平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
聲請人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
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又破產屬
非訟事件,應以構成
破產財團之價額計徵費用,司法院民國81年10月13日(81)廳民一字第16977號函示
可資參照。
經查,以聲請人陳報之
相對人113年度資產負債表記載其資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537,196元,有相對人資產負債表在卷
可稽,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