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803號
原 告 至多泰有限公司
被 告 原阜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
6萬4,329元,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是其起訴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等均應併算其價額。
二、原告起訴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35萬元,及自114年8月3日起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經核,
本件訴訟計算至原告起訴時前一日即114年8月27日之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536萬8,32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6萬4,3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羅羽媛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