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808號
原 告 君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行銀目項股份有限公司(前名稱:貽信開發建設股
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法定
抵押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
債權之
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1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起訴聲明為:確認原告對
被告所有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5分之1),及其上同段604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5樓,權利範圍全部)於民國105年3月14日,有
擔保金額新臺幣(下同)972萬1,500元之法定抵押權存在。是
本件核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所規定因債權擔保涉訟之訴訟。而經本院
依職權查詢內政部
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最新鄰近房地交易價格每平方公尺約為8萬6,440元,又
上開建物含陽台面積為208.82平方公尺(計算式:185.45+23.37=208.82),是
系爭房地價額約為1,805萬0,401元(計算式:208.82×86,440=18,050,401,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所擔保之債權額核定為972萬1,500元,故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萬5,3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士珮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