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843號
原 告 玖恆整合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鍾璨鴻律師
被 告 曾錦定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為:㈠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9萬7,321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如獲勝訴判決,原告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又原告起訴日為114年9月4日,有本院收狀戳
可稽,經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9月3日)止,原告前開聲明之本金及利息合計為129萬9,27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6,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附表:(單位:新臺幣,元以下4捨5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