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849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
上列
聲請人為
相對人德奕科技有限公司聲請選派
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依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