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85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朱子祿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0,94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葉靜芳
法 官 陳旻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