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862號
原 告 吳憲驊
上列原告與
被告研達電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仲介服務
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56,000元(陸佰柒拾伍萬陸仟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592元(捌萬零伍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